7月1日起,省城住宅进行维修时可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了。此前,只能使用利息。
据悉,《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并将于下月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出台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介绍,市民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被称为房屋“养老金”。随着近年来建筑物逐渐老化,出现维修量大增等一系列问题,但暂行办法规定,维修基金本金不可以动用,只能使用利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
为此,济南市拟定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最大的特点在于之前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统称维修资金,在房屋维修时都可使用。此外,新《办法》还调整了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变过去按房价3%交存为按多层每平方米60元、高层每平方米120元交存,同时明确了业主补交、续交等制度和措施。
按新《办法》,商品房房主负担大幅减轻。以100m2、、均价8000元的房子为例,按总房款3%缴纳,需缴维修资金24000元,按新《办法》多层住宅只需6000元,高层住宅也只需缴12000元。
标准按面积缴费与旧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按房价3%缴纳不同,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是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房改房的维修资金标准不变。
新《办法》实施前,已按旧办法交存维修基金的,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后续不足首期交存额30%要续缴, 按旧办法本金不会减少,但新《办法》规定本金和利息都可使用,这就存在维修资金额度变少,需要续缴的问题。
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缴,续缴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房改房中售房单位按幢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楼业主应及时补缴,交存标准为20元/平方米。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已售单位自管公房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已售直管公房及已售单位自管公房售房单位已破产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工作完成前,该幢房屋的维修资金暂停使用。
近年来,业主普遍反映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复杂、业主签名填写意见时间较长影响维修。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新《办法》针对屋面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因故障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专门制定了应急维修支用程序,简化了相关的手续。
物业或者业委会在取得居民委员会关于维修项目情况说明和维修方案的核实证明材料后,可不经过全体业主签字同意即可办理资金支用手续,保证维修顺利进行,确保业主房屋正常使用。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物业区域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
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开放式小区居民反映的问题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新《办法》中规定了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社区设立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协助广大业主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开展便民维修服务,解决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难的实际问题。
对于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的设立数量、位置等具体情况,有关部门还需要进行后续讨论,尽量使维修便民服务站的覆盖范围囊括开放式小区。
维修资金也过户,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