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市市长毛光烈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该实施意见对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分别从市、区、街道、社区物业的管理职能划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物业管理相关经费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共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中,有许多新规定。比如,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财务公布制度,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业主未入住的空关房的物业服务费,在交付满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80%比例交纳;物业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应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作出约定;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车库、车位,在没有出售前应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定进行权属登记,产权为全体业主共有。
该实施意见还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费标准、方式、使用和管理办法做了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