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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 不得泄流业主信息


  安徽:信息遭泄露业主可举报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影响业主正常工作、生活的,业主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此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应履行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服务。
  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如果擅自撤离,将由相关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

  业委会不得从事“副业”
  新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保安不得查他人身体
  新规:《保安服务条例》
  《条例》规定,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时间:2010-6-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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